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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料机械的归类依据及思路研究

发布时间:2025-11-29

在我国,未列名的给料机械(feeder)有时会被不加区分地归在品目84.28

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例如,升降机、自动梯、输送机、缆车)

,而这种做法并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在很多行业分类里,给料机都被认为属于运输或搬运机械的范畴,见于国家标准《连续搬运机械 术语》(GB/T 14521-2015)、《机械工程手册》(第二版)物料搬运设备卷等。

然而,根据84.28品目注释:“本品目包括利用机械方式(升降、输送、装卸等设备)搬运材料、货物等的各种机械,但品目84.25至84.27所列的升降及搬运机械除外。”则从列目结构看,品目84.28的范围应限于品目84.25至84.28货品的兜底。

相对地,却有相当一部分给料机械是协调制度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而这些装置并不属于品目84.25至84.28的范畴。它们包括:

另一方面,84.79品目注释第一款第三项列有“非某种工业专用的容量分配装置(例如,机械加料斗)及连续整列送入工件以备加工的机械布料器

Volumetric distributing apparatus(e.g., mechanical hopper feeds) and mechanical distributors for continuous presentation of work pieces in the same alignment ready for the working operation, not specialised for any particular industry

”,从功能描述看其实也属于给料机械的范畴——如果参照行业分类认为各种未列名的给料机械都应当归在品目84.28,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会存在归入该章未列名品目84.79的情形了。

事实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就曾在归类裁定中对特定给料机械应当适用品目84.28还是84.79进行过相关的论述,如根据裁定HQ 957460对一款螺母给料机(nut feeder)的意见:“品目84.28的条文在统一关税分类表和注释中没有定义,故应寻求其适用的通用或商业含义,但当其涉及品目84.28的机械时,标准词典里对于术语‘搬运’的定义没有帮助……螺母给料机执行的并不是84.28品目注释所描述的物料搬运功能……而更接近于84.79品目注释的描述……”显然在CBP看来,品目84.28所列的搬运机械较其字面含义要狭窄,其范围是通过参考注释列举的商品来确定的。

综上所述,尽管给料机械在行业分类里被归为运输或搬运机械的范畴,且我国也允许商品归类在法定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为参考,但基于协调制度的列目结构和注释列举的商品范围,部分在行业中被视作搬运机械的给料机可能并不属于品目84.28所列的搬运机械,而应当作为未列名机器归在品目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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